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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02  

英國BBC 新一季有關都市規劃者 "The Planners",寫實地將英國規劃專業者(公部門、民間、開發商)所面對的種種現實案例做專題報告,第一集以四種類型的申請案及其爭議處為例,說明英國規劃決策系統的操作。以下簡單介紹內容及分享我的觀後心得。

基本案情介紹:

  • 第一案是連棟街屋的某一戶後院,想增建溫室,有日照實驗之類的檢討,鄰居抗議會影響其採光而堅決反對。
  • 第二案是三個開發商預計開發約五百戶的集合住宅在某塊綠地上,基地周邊有四小戶連棟住宅,抗議開發案剝奪他們目前家前的一片綠地視野。 
  • 第三案是臨道路兩旁的高級住宅區,被列為歷史景觀維護區,道路一側的住戶們可以自由將車停在自家庭院,另一側則不行,必須由家後方的另一個車道進出,進而提出將家門口增設車道及停車空間,但是被公部門之plannerconservation officer反對。 
  • 第四案是在Chester老城牆邊旁一戶歷史古蹟民宅屋主,想將自家古蹟屋面上放上太陽能板,向公所提出申請,公所內的conservation officer不同意,認為這樣會破壞老城牆古蹟保存區周邊景觀視野。

此類小型中型個人開發案或申請案,英國規劃決策系統的操作程序為:

提出申請 > 公所會勘> 公所內的planner會同相關權責單位表示意見 > Planner必須提出決策草案 > Planning committee委員會審查 > committee 前往會勘 > 開會表決(公開記名表決內容可以贊成或反駁planner的意見,相關民眾在旁旁聽)。反對民眾可以繼續上訴。(有趣的是這集裡的Planning committee成員看起來都像是退休後的老人家組成,機制很像美國法院的陪審團,用judgement來支持或反對申請案)

這四案均經過上述程序,最後結果是:

  • §  第一案: 溫室增建成功,隔壁反對住戶只能接受。
  • §  第二案: 三個開發案被准許。抗議的住戶落淚接受。
  • §  第三案: 不准增設門前車道,住戶請四家顧問所花費1萬英鎊白費,也是只能接受。但打算繼續上訴。
  • §  第四案: 屋主太陽能板增設成功,公所的古蹟承辦人員不予苟同委員會決策,但是也只能接受。

英國這些情況跟台灣最大不同點是反對的聲音可以公開提出辯論,英國的居民對於自家環境的可能變化有極高的保護、抗拒、與防衛心理,非屬美國的土地使用管制,土地開發與使用需要提出申請後,可個案認定。雖然未必盡如人意,但是不需要在建蔽率或容積率幾%的絕對形式主義上計較,有需要蓋溫室,經評估後提出申請可以准許蓋或反對。不同意就維持現狀。至少,長年施行的結果,大多數的人到英國來還是會覺得環境生活品質好。想到台灣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嚴格與缺乏彈性,造成法令形同虛設,建照核准前一回事,准後又是一回事,環境認同上,自掃門前雪,或你家違建我家也要違建誰怕誰的心裡,如果反對周邊,常常就寫黑函,也不是一同公開參與辯論。台灣的土地使用法規,無法確保提供一個讓人驕傲的生活環境,只是不斷的重複錯誤的管理與使用方式,讓全民來共同承擔的整體城鄉面貌的關鍵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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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harline200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